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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紧扣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三支队伍”建设、海洋科技创新港打造,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优势,以创新制胜为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打造舟山硬核技术
1.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普惠政策;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含)以上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核定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绿色石化和新材料、船舶与海工装备、数字海洋、清洁能源及装备制造等九大现代海洋产业链及未来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创新攻关体制,每年遴选支持一批产业攻关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4.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技术研究单位开展研究。鼓励设立科技“区域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引导带动社会各方面加大研究投入,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二、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优先支持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重点研发项目。
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加快构建我市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提升科技基础能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1.完善我市实验室体系建设,支持在舟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各级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建设期考核优秀或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家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费用支出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建设高水平的涉海高校院所,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支持在舟高校院所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高能级科创平台打造、科技研发、科研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引进等,主动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每年根据每所高校院所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4.鼓励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符合条件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各县(区)、功能区围绕各自特色产业发展的需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的创新载体,经认定后,对创新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经认定后,按建设投入总经费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5.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6.加强渔农业科技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
7.支持数字海洋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海洋科技创新港建设数字海洋创新产业园等创新平台,围绕数字海洋产业集聚和数字海洋企业引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打造舟山硬核成果
1.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对我市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在舟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探索开展科研成果赋权、创新深化等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引导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绩效情况,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3.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机构在舟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经认定后,在设立首年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领军企业联合地方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等,建设重点领域概念验证和中试研发平台,对取得显著成果转化效益的,给予相应补助支持。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打造创新最优生态
1.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资助;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省级及以上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优先支持申报各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2.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认定为省级、市级海外工程师的,给予用人单位聘请海外工程师工薪补助,按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补助。
3.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实施一批科技项目,引进转化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或适用技术,为乡村振兴、海岛共富和城乡一体化提供服务支撑。
4.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可用创新券进行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5.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引导保险公司丰富产品开发,支持探索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等产品的开发落地。
本意见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科技惠企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2022〕12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所涉补助及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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