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2022-07-05 00:00

为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优化升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健全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机制,推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第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化工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需进行准入审查。

(一)化工园区入园企业;

(二)化工园区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

(三)租用化工园区内工业厂房的工业项目;

(四)其他认为需要准入的项目。

二 、准入条件

(一)符合生态要求

投资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丽水市“低小散”企业入园及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方案》、《丽水市生态产业鼓励培育类和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项目清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修订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的“禁止类”。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

(二)符合相关规划

投资项目需符合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符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块规划环评》、《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的要求,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三)达到相关指标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之比等相关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的要求。

亩均税收对照《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规定执行,如“标准地”指标要求低于20万元/亩的,则按照≥20万元/亩执行。

(四)符合安全准入要求

项目应符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求。投资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为目前行业范围内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五)符合能耗准入要求

对项目单位产值水、电、油、气等资源消耗进行计算,并优于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或开发区能耗强度目标。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0.52吨标煤/万元。

(六)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

(七)项目业主需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创新举措

企业(项目)在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准入: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第49号)中鼓励类化工项目。

(二)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符合园区低效企业资产盘活相关规定的项目。

(四)与园区现有产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的项目。

(五)解决“卡脖子”和进口替代问题的补短板项目。

(六)境外企业、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企业并购、重组园区内已有化工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医药排行榜百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国内外细分行业隐形冠军、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投资的优质项目。

(七)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亿元的项目。

(八)投资主体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九)对全市重大产业布局和发展具有关联性、带动性的项目。

四、准入程序

(一 )项目申报

对拟入园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内容必须有生产工艺及产污流程、原辅材料用量及理化性质、主要生产设备)、拟选位置周边500米范围的1:1000现状地形图(大地2000坐标系)、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多米诺效应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电子文件,报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企业在现有土地上实施的新改扩建项目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二 )组织准入审查

经招商导入的项目(含租赁、新供地、兼并重组)由投资促进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后,由管委会召开项目专题会议预审讨论研究。对于通过预审的项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企业在现有土地上实施的新、改、扩建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准入条件审查。

(三)加强项目履约监管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

2.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须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做好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收、节能、环保、安全设施等事项的分阶段履约验收工作。

3.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第5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备案或验收。

五 、退出管理办法

(一) 对入驻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书面通知其改正。自约谈之日或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有实质性进展或三个月内未完成改正的,由管委会依照协议、承诺书约定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退出;拒不退出的,依法依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退出。

1.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6个月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或建设速度过慢,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的;

2. 产品低端、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已不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的;

3. 环保、安全、消防等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经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

4. 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5. 自身原因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整改拖拉、信心不足,严重影响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

6. 不符合化工园区发展产业规划的其他项目。

(二)企业退出有关补偿,依招商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企业退出前,应根据《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进退场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进退场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退场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企业退出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土壤污染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丽水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用市场化的 办法进行战略重组)

六 、附则

(一)对未进行准入审查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对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央企、军企、优质浙商回归投资的项目,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获评“绿谷精英”项目,在项目准入审查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专题研究支持。

(三) 本办法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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