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2-01-31 00:00

关于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市监质〔2021〕180号)等精神,鼓励企业发挥标准化引领作用,强化质量提升、促进品牌建设,实现我区企业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标准化奖励

1.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减半补助。主持制(修)订标准单位,是指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2.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补助;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半补助。可获得补助的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起草单位排序需在总数前2/3(含)以内,参与单位少于5名(含)的,均可享受补助。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组织发布的标准。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主要内容的可认定为主持制(修)国际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年度公告为准。

3.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标技委成立的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第二年度起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2.5万元的补助。

4.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领域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5.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同一项目获“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后又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差。

6.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系列标准的,数量超过2项的,按2项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级别不同系列标准数量3项及以上的,按3项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60万元。

二、质量管理品牌提升奖励

7.对获得宁波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8.对导入卓越绩效模式或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9.对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自我声明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非制造业企业通过“品字标”认证或自我声明的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通过转化获得“品字标”品牌授权的不予补助。

10.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非政府单位)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11.各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给予每家一次性不高于2万元的补助。

三、商标品牌奖励

12.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13.对申请注册境外商标并被核准的,包括按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办理且一次性注册5个国家(地区)以上,或通过单一国家(组织)注册方式提交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4.对收购境外注册商标品牌的企业,可按每件境外商标实际支付收购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收购的商标需在境外注册核准满5年。

15.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按一年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实际计取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金额计算,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资质认定奖励

16.对首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予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7.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8.对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包括计量校准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9.对首次取得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认证等级AAA、A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 20.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国际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1.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22.对首次被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绿色直播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有一次性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五、附则

1.本意见所指企业须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按规定纳入区统计管理。标准化奖励范围包括在高新区纳税的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专业标准化研究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或者注销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以上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含重复申请),一经查实,将取消补助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区级各类补助申请,并向社会公告。有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以及节能、安全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享受当年扶持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含重复申请的)申请单位,各职能部门必须书面答复,以明确扶持企业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补助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区级各类补助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2.申请各项补助的项目应当是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其中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等的完成时间按批准机关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标准化试点项目、标准化科研项目等的完成时间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下一年度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3.同一事项即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区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

4.本意见所涉及补助、奖励按年初预算安排下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5.如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另行调整。

6.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7.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意见相关政策条款的均可享受。原甬高科〔2017〕43号中市场监管相关政策条款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8.本意见由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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