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1-04 1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3.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服务业、其他传统优势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规划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第四条 项目选址应满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要求。优先支持落户在整合后的开发区(园区)特别是高能级战略平台、“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中的项目以及省市县长项目、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

第五条 根据前期成熟度,分为实施类和预选类项目。

申报实施类项目,要求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取得当地用地准入手续,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完成土地预审或工作联系单、规划设计条件书、环评、能评、核准(备案)手续。

申报预选类项目,要求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取得项目代码、当地用地准入手续、规划设计条件书、环评初审意见。

其中,按“标准地”方式出让土地的项目,环评、能评等前期手续可按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

第六条 项目用地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或符合规划局部修改政策、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补划。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该地块农转用指标年度不得早于上两年度。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已依法在我省完成市场监管、税务登记注册,并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等内容。

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允许分期建设,分期不得超过2期,首期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50%,总工期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已足额落实建设资金,认缴企业注册资本金已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法定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九条 项目应为单体项目,房地产项目、宾馆酒店、城市商业综合体、旅游综合体、产业平台等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条 各申报市、县(市、区)应承诺优先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分批组织项目申报,各县(市、区)以及具有同级权限的开发区(园区)初审后,将项目申请名单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项目名单,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初审、项目联审两个环节。

1.项目初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委托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申报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统一汇总筛选,对项目类型、前期条件、工期要求、用地要求、资金要求、申报标准、项目先进性等进行初审。

2.项目联审。入选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归口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召开省重大产业项目联审会,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参加。

(1)专家评估。专家重点对项目的产业性质、技术先进性、投资有效性、产业成长性以及示范带动作用进行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意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评估;其余项目分类分批次组织评估。

(2)省级部门联审。相关省级主管部门重点对归口管理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用能、用地报批条件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审核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联合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实施类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预选类项目纳入储备库。

第十五条 对省市县长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省长项目,提交实施类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后,即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市县长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经批准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

第十七条 每年省里预留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省重大产业实施类项目用地保障。

奖励范围包括:使用上两年度及当年度下达的非专项用地计划指标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不含批而未供土地),当年重新供应的存量建设用地(不包括闲置、储备土地)。

第十八条 申请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奖励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省政府同意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

2.项目用地已按规定完成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已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完成供地手续,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不低于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其中山区26县和6个海岛县按不低于申报标准的70%执行;

4.项目建设中未发生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且项目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低于10%。

5.项目第一次申请奖励时已供地面积不得低于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0%。

每个项目申请奖励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给予100%奖励;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给予60%奖励;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给予40%奖励。

第二十条 每年分批开展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工作。

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申请应按规定提供《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踏勘。当年度省预留奖励计划指标总量不足的,按投资完成度高低顺序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因排序靠后而未能取得计划指标奖励的项目,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或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地方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预支。

第二十二条 省重大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所在区位涉及历史围填海的,优先向自然资源部上报备案历史围填海处置具体方案。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计划指标时标记“项目代码”下达,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委托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建立监测评估制度。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季度监测,对已取得用地奖励指标的项目进行用地绩效评估,评估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原则上,约束性指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进行评估,预期性指标在项目稳定达产(竣工投产两年内)后进行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开展不定期巡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入库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和用地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并将结果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入库后,各县(市、区)要组织项目业主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进展信息,对省重大产业项目独立建账。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按年度对完工或竣工项目进行产出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及时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预选类项目入储备库后一年内未转为实施类,以及实施类项目入库后一年内未开工或因市场变化无法实施的,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名单,联合报经各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退库情况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标相挂钩的机制。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通报机制与问责制度,并将省重大产业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全省扩大有效投资考核。

对用地绩效评估差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相应扣减该县(市、区)用地指标奖励。

对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骗取用地指标奖励的,除由省自然资源厅相应扣减该县(市、区)用地指标奖励外,下一年度不再受理该县(市、区)的用地奖励申请,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对已获得土地奖励的退库项目,下一年度由省自然资源厅相应扣减该县(市、区)的用地指标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应严格按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果确需变更的,应按申报程序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咨询机构。省重大产业项目监测评估费用纳入省公共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对入库的省重大产业项目,涉及能耗总量平衡、环境容量、占用林地等支持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按职能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积极做好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征地、房屋拆迁等难题,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的融资需求。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建立领导联系服务省重大产业项目机制。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储备库,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宁波市统筹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修订)》(浙发改法规〔2014〕504号)同时废止,已入库项目参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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